主要职能

纪委、纪检监察组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2.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重点监督检查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3.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对同级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

4.支持和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察,推动学校党委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5.推动学校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加强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清廉学校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全校教职工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6.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7.负责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省纪委监委授权,依法调查学校党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

8.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9.受理、处置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对纪检监察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和复审申请;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协助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10.按照规定在完成案件初审基础上,向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上报情况,主动接受案件审理的指导,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11.加强对院级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推动全校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12.负责对全校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坚决防止“灯下黑”。

13.完成学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